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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贺州市民买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 获三倍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潇潇    时间: 2018-3-18 10:39
标题: 贺州市民买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 获三倍赔偿!
因购买的进口食品
无中文标签,
钟某将广西某进口贸易
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日前,贺州市八步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进口直销商品”未贴中文标签引发的赔偿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广西某进口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钟某1593元赔偿金。

案情经过
2017年1月24日,市民钟某到广西某进口贸易有限公司在贺州市经营的商店里购买了意大利费列罗巧克力五盒(531元)、燕皇榴莲糖一盒(7元)、乐天牌黑巧克力一盒(9元),共计花费547元。

钟某发现其购买的进口商品中有五盒意大利费列罗牌巧克力没有中文标签,他怀疑该商品是走私的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

于是,钟某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为由将广西某进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310元赔偿金;被告赔偿原告维权所产生的所有误工费、交通费、餐旅费1000元;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
庭审中,被告广西某进口贸易有限公司辩称,涉案的巧克力商品属于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正规手续进口的食品,该批巧克力原产国为意大利,2016年10月16日从香港启运至广州口岸到货,是通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并取得卫生证书的。

涉案的巧克力仅是没有中文标签,是食品标签存在瑕疵,违反的是食品行政管理规定,不属于伪劣假冒或者走私商品,并且原告没有食用涉案巧克力,未对原告身体健康造成任何损害,原告也无法证明巧克力存在有毒有害及实质性的质量、安全问题。没有中文标签与食品质量不是同一回事,不属于质量问题。因此被告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
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的规定,被告出售给原告的巧克力无中文标签的事实存在,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明知该食品无中文标识而出售,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的损失即购买商品的价款。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十倍赔偿金,该请求高于其损失,法院依法支持三倍赔偿金(531元×3=1593元)。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发生了误工费等费用,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交通费、餐旅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本案是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广西某进口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钟某1593元赔偿金,驳回原告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近年来,国家“一带一路”对外开放新格局的不断深化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对外贸易便利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国内“进口商品直销商场”发展势头强劲。

对于经营进口商品的销售者来说,其在进货及销售阶段应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确保进口商品在进入流通领域时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本案中,虽然销售者未规范加贴中文标签的行为并不会对商品本身的实质性安全产生影响,但销售者并不能因此免除相应的责任。

当前,相比国产食品,不少消费者热衷于购买进口食品。然而,进口食品的质量并非想象中的那样“美好”。

法官发出消费提醒:挑选进口食品要紧盯中文标签。

确认进口食品身份的最直观方法是查看外包装的中文标签,中文标签需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国或地区以及代理商等内容。

同时,标签须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消费者可向商家索要查看由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要货证相符才是真正的进口食品。


(图源自八步法院)
(来源:贺州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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